烟台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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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体育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以及《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竞赛;
   (二)体育表演;
   (三)体育健身娱乐;
   (四)体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科技咨询;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兴办体育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
   (四)依法审批体育经营项目;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核发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
书;
    (七)提供体育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全市性体育经营活动、跨县(市、区)体育
经营活动和市属单位、中央与省属驻本市单位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必要时市体育行政部门也可授权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向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体育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明确的宗旨和规章制度;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符合技术标准的场地设施;
   (五)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
   (六)有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体育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有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经营活动的宗旨及其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组织实施方案;
   (五)资金来源、资金信用材料和经费开支方案;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器材情况的说明;
   (八)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
   (九)拟收费价格表;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按有关规
定进行审核。对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者在体育行政部门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未领《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条  发行体育彩票以及从事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一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活动内容、时间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重新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转借、出租等。
    第十三条  体育项目经营者必须聘用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体育项目的教练、技术培训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实行上岗资格证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随着体育专业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定期参加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体育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体育市场管理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具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体育市场管理实行年审制度。体育经营者应持《体育经营许可证》于每个经营年度终了15日内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年审。逾期未进行年审的,不得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经年审不合格者,要限期整顿。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十七条  主办或承办经营性体育竞赛或体育表演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的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组织经营性体育表演的单位或个人应确保演出质量。从事经营性技术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应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收费和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没财物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稽查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中,要秉公执法,认真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必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运动项目

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运动项目: 

    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潜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木球、珍珠球、秋千、陀螺、抢花炮、绊跤、赛马、花毽、石球、蹦床。
注:1、 新增体育运动项目或现有项目的调整、变化,按照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为准;
    2、 部分体育运动项目包含若干小项,具体项目以全国性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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