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体育局关于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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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体育局关于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体育发展中心、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昆嵛山社会服务中心:

根据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列入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范围,新制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实施方案执行烟体〔2017〕42号文件。现将相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烟台市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烟台市体育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烟台市体育局

2018年8月20日


附件1

烟台市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滑雪、游泳、攀岩、潜水)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抽查对象

全市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抽查内容

1.许可证办理情况;

2.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6.《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抽查比例及频次

游泳(每年2次),滑雪、攀岩、潜水(每年一次)每次,随机抽查比例分别不少于3%、10%、20%、30%。

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抽查人员

市体育局产业科行政执法人员及专业检测机构人员。

附件2

 

烟台市体育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为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规范随机抽查工作流程,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一、      抽查比例和频次

从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其中游泳项目经营单位每年抽查2次,每次抽查比例不小于3%,滑雪、攀岩、潜水项目经营单位每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比例分别不少于10%、20%、30%。

二、抽查人员选派

开展抽查时,由市体育局产业科选派2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      抽查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3月1日前,应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时间安排及频次、检查要求等事项。

2.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实施抽查前,应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工作方案包括抽查单位、抽查内容、时间、方式和抽查人员等事项。

3.依法持证开展抽查。

(1)检查告知:执法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程序以及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记录在案。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检查,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

(2)检查记录:开展抽查,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执法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见证并如实记录。

(3)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①许可证是否办理;②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4)检查处理:

对未经体育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③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对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予配合,拒绝、阻扰执法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制定抽查工作报告。抽查工作结束后,制作抽查工作报告,包括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时间、抽查情况、对被抽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报分管领导审定。

5.及时反馈抽查结果。局领导对抽查工作报告作出批示后5日内,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下级体育主管部门送达等方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抽查结果。

6.做好登记归档。建立抽查工作台帐,每次抽查结束后,将抽查工作方案、抽查现场笔录、实地检查记录表、抽查工作报告等所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查用。

四、抽查结果的处理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烟台体育” 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公开属性选项:主动公开

烟台市体育局                             2018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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