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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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山东省体育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8-25

发文字号:鲁体字〔2021〕37号                         发布日期:2021-11-11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体字〔2021〕37号


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群众体育教练员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着重评价在提升群众运动技能水平、改善群众身心健康、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等方面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第三条  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

  正高级职称:国家级教练(群众体育)(以下简称国家级教练)

  副高级职称:高级教练(群众体育)(以下简称高级教练)

  中级职称:中级教练(群众体育)(以下简称中级教练)

  初级职称:初级教练(群众体育)(以下简称初级教练)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二级教练职称起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传授体育运动技能与科学健身方法、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群众体育竞赛等群众体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  申报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应具备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体育技能训练技术和健身锻炼方法、体育竞赛和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能力等,一般应具有体育院系学习、体育运动训练等相关专业经历背景,或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练员、体育教师、体育科研人员等资格,以及其他与群众体育、全民健身等工作相关的资历资质。其中,涉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准入类)等国家职业资格的,须满足其相关条件要求。

  第八条  申报中级教练以上职称的,应具备指导、培养下一级教练员的能力。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相应岗位培训。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十条  申报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国家级教练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群众体育教练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高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群众体育教练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群众体育教练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中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群众体育教练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群众体育教练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群众体育教练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四)初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初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群众体育教练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市级科研项目至少3项;或主持创编的科学健身方法、群众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2项以上,并至少1项获得省级以上体育组织采纳推广。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4.作为核心成员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主持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等,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2项,并至少1项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累计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运动队),培训期间或结束培训后48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4次以上或前8名10次以上,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10次或前3名至少15次或前8名至少20次。

  2.直接培训累计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培训期间或结束培训后96个月内,获得运动健将以上称号至少8人,或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15人,或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50人,或三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80人,或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正式或试训队员、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队一线队员和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生正式录取累计50人以上。

  3.所培训的运动员取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并担任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裁判长至少5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10次,或担任省级以上单项最高水平比赛裁判长至少10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15次。

  4.主持编排、导演、训练或组织的群众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在省级以上大型活动中展演或被评为省级以上一等奖至少5次。

  5.经常性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并作为核心成员负责举办承办的全省范围以上的群众体育项目或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至少8个,或单个赛事活动至少10次(届),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在全省范围具有十分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和显著的品牌影响力,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6.从事科学健身线上线下培训指导工作,为不低于500人开具运动健身处方(计划、方案等)2000人次以上,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本人在当地科学健身领域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公认度。

  7.从事科学健身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等累计15期以上,且所培训人员取得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高级资格15人以上,或中级资格以上至少50人,或初级资格以上至少500人。

  (2)培训公益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累计15期以上,且所培训人员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国家级至少60人,或一级以上至少350人,或二级以上至少1500人,或三级以上至少3000人。

  第十二条  在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向群众直接传授体育运动健身技能、带领群众开展科学健身活动、组织民间民传体育活动等累计15年以上,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常年培训指导的参与健身群众上万人,且体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或长期保持良好,业绩贡献十分突出,社会效益十分显著,在全市范围全民健身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公认度,在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市级科研项目至少2项;或主持创编的科学健身方法、群众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2项以上,并至少1项获得市级以上体育组织采纳推广。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县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1项以上,并至少1项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累计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运动队),培训期间或结束培训后48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2次以上或前8名5次以上,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5次或前3名至少10次或前8名至少15次,或全省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10次。

  2.直接培训累计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培训期间或结束培训后96个月内,获得运动健将以上称号至少4人,或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8人,或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25人,或三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50人,或输送到省级优秀运动队正式或试训队员、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队一线队员和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生正式录取累计25人以上。

  3.所培训的运动员取得省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并担任市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裁判长至少2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5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10次,或担任市级以上单项最高水平比赛裁判长至少5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10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15次。

  4.主持编排、导演、训练或组织的群众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在市级以上大型活动中展演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一等奖至少3次。

  5.经常性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并作为核心成员负责举办承办的全市范围以上的群众体育项目或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至少6个,或单个赛事活动至少8次(届),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在全市范围具有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和较大的品牌影响力,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6.从事科学健身线上线下培训指导工作,为不低于300人开具运动健身处方(计划、方案等)1000人次以上,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本人在当地科学健身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公认度。

  7.从事科学健身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等累计10期以上,且所培训人员取得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高级资格7人以上,或中级资格以上至少25人,或初级资格以上至少300人。

  (2)培训公益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累计10期以上,且所培训人员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国家级至少40人,或一级以上至少200人,或二级以上至少750人,或三级以上至少1500人。

  第十四条  在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向群众直接传授体育运动健身技能、带领群众开展科学健身活动、组织民间民传体育活动等累计10年以上,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常年培训指导的参与健身群众数千人,且体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或长期保持良好,业绩贡献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在全县范围全民健身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公认度,在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达到第十三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第十五条  申报中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参与创编的科学健身方法、群众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获得县级以上体育组织采纳推广。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参与完成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参与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5.参与撰写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1项以上,并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累计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运动队),培训期间或结束培训后48个月内,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前8名至少3次,或县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2次或前8名至少6次。

  2.直接培训累计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培训期间或结束培训后96个月内,获得运动健将以上称号至少1人,或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3人,或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5人,或三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10人,或输送到省级优秀运动队正式或试训队员、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队一线队员和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生正式录取累计10人以上。

  3.所培训的运动员取得县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并担任县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主裁判或县级以上单项最高水平比赛副裁判长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单项最高水平比赛裁判员以上至少8次。

  4.作为核心成员编排、导演、训练或组织的群众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在县级以上大型活动中展演或被评为县级以上一等奖至少3次。

  5.经常性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并作为主要成员负责举办承办的全县范围以上的群众体育项目或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至少2个,或单个赛事活动至少4次(届),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在当地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6.从事科学健身线上线下指导培训工作,为不低于100人开具运动健身处方(计划、方案等)300人次以上,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改善,获得单位和所指导人员认可。

  7.从事科学健身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等累计5期以上,且所培训人员取得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高级资格2人以上,或中级资格以上至少12人,或初级资格以上至少120人。

  (2)培训公益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累计5期以上,且所培训人员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国家级至少20人,或一级以上至少100人,或二级以上至少300人,或三级以上至少600人。

  第十六条  在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向群众直接传授体育运动健身技能、带领群众开展科学健身活动、组织民间民传体育活动等累计5年以上,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常年培训指导的参与健身群众数百人,且体质状况得到一定改善或长期保持良好,业绩贡献较大,社会效益良好,在当地全民健身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认度,在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达到第十五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第十七条  申报初级教练职称,应了解体育运动技能传授和科学健身指导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科学健身指导和赛事活动组织的实际能力,能够较熟练运用科学健身指导教学方法、手段,完成基本的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2名以上相近运动项目国家级教练推荐,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且取得2次以上优秀。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二等业绩成果首位。

  3.累计培训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运动队),培训期间或结束培训后48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8次冠军以上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20次冠军。

  (二)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3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2项。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三等业绩成果首位。

  3.累计培训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运动队),培训期间或结束培训后48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6次冠军以上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10次冠军。

  (二)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4项。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中级教练以下职称不得破格申报。 

第六章 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达到本条件第二、四章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条件分别申报相应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等级评审:

  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可申报评审初级教练。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教练。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教练。

  4.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7号)要求,获得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级技师,可申报评审国家级教练。

  第二十三条  具有高超技能技艺,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并符合相应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等级标准条件的,可不受第二十二条等级条件及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等级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评审。

  1.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山东省技术能手,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初级教练。

  2.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特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

  3.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4.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齐鲁技能大奖获得者,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

  第二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传技带徒,其徒弟、长期固定培训等人员取得的竞赛成绩,可按照本条件规定的相应等级教练工作业绩成效要求,作为申报评审相应等级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对应职业(工种)类别目录见附件,并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职业分类大典适时确定、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各级最高水平比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名称:

  世界级: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青奥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残奥会)、世界军人运动会、警察运动会、大中学生运动会、体育大会、休闲体育大会、职业技能大赛(体育项目)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世界锦标赛(含青年、大中学生)、世界杯赛(总决赛)等单项赛事。

  亚洲级: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亚洲青年运动会(简称亚青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简称亚残会)、亚洲沙滩运动会(简称亚沙会)、亚太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亚洲体育组织举办的亚洲锦标赛(含青年、大中学生)、亚洲杯(总决赛)等单项赛事。

  国家级: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学生(青年)运动会(简称青运会)、残疾人运动会(简称残运会)、智力运动会、体育大会、少数民族运动会、职业技能大赛(体育项目)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全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国家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全国锦标赛(含青年、大中小学生)、冠军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单项赛事。

  省级:山东省运动会(简称省运会)、全民健身运动会、学生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职业技能大赛(体育项目)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山东省锦标赛、冠军赛、大中小学生联赛等单项赛事。

  市、县(市、区)级:市、县(市、区)运动会、全民健身运动会、学生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市、县(市、区)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市、县(市、区)锦标赛、冠军赛、大中小学生联赛等单项赛事。

  上述比赛中,年度同一项赛事实行分站赛,设总决赛、总积分、总排名的,按其计算名次;未设置的,由省体育局确定其中一站为当年度最高水平比赛。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所要求比赛成绩为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赛取得或计入我省的比赛成绩;同属一名教练员带训的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该教练按取得1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在评比达标竞赛活动中获得奖项,有名次排列的,按实际名次对应;无名次排列但有等次划分的,一等奖按获得1次前3名、二等和三等奖按获得1次4-6名、其他等次按获得1次7-8名对待;无名次排列且不区分等次的,均按获得1次前8名对待。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运动等级称号,是指按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授予的;国家体育总局尚未开展授予的项目,可对国家级单项体育组织授予的运动等级,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授予标准条件和等级层次予以分别对应。

  比赛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分别对应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比赛成绩标准为运动员主管教练参评依据,其中集体球类项目、团体(组)项目按带训的主力队员计算。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教练。以非主管教练身份或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参评的,比赛成绩要求应高于相应层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应至少提高1个名次或层级,或至少增加2个人(次)。

  所带训的群众运动员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技体育比赛中取得奥运会、全运会所设置的小项(不包括全运会设置的群众体育、个人名义等非各省代表团参赛项目)比赛成绩,审评相应层级职称,可降低1个名次或减少2个人(次)成绩条件要求。

  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属性的确定期限,分别以国际奥委会发布、全运会竞赛规程颁布的时间为依据;奥运会、全运会小项设置与年度比赛不对应的,由省体育局负责确定。 

  依据竞赛规程规定,集体球类项目主力队员按获得成绩证书人数的70%核定,团体(组)项目主力队员为决赛阶段上场比赛队员,其余为非主力队员。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专业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职业俱乐部及其他专业体育运动训练机构的运动员,在役在训期间(含试训)参加本人所从事项目(大项)比赛所取得的成绩,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如果是与群众体育运动员合作取得的,应提高比赛成绩标准要求,应至少提高1个名次或层级,或至少增加2个人(次)成绩条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  群众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体育总局正式颁布的体育项目、各单项体育组织开展的项目、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大型活动包括综合性运动会开、闭幕式,重大节庆活动、文艺汇演晚会、展览展会等。

  第三十二条  贯通体育专业人才融合发展渠道,取得竞技体育、体能、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其中一个专业教练员职称,可按另外一个专业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直接申报该专业高一级职称。其中,正在承担省优秀运动队奥运全运备战任务的竞技体育教练员,不得参评其他教练员职称。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三十四条  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或层级。

  第三十五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论文发表时间应在期刊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时间之内。

  “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要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以及在国家一级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或专题报告,或在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也可视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十七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决策咨询研究、器材设备与管理系统研制研发、科技服务、统计分析、软件编程等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为获得现职称以后新取得的,并与体育领域工作相关。其中,完成的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编制的标准、规范等应正式颁布实施;发明专利和研制研发的产品、技艺等应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投入生产。

  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四十条  “主持”“第一完成人”应排名第1位;“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论文需附检索报告;“核心成员”应排名前3位;“主要完成人”、“主要成员”应排名前5位 。

  “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推广”的界定主要指相应层级范围单位印发颁布、组织实施、典型发言、领导肯定性批示、规划报告列举、表扬表彰奖励、党报党刊宣传报道等。

  第四十一条  “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四十二条  本条件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以上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四十三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件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附件: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对应职业(工种)      类别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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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对应职业(工种)类别目录





山东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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