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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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山东省体育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8-25

发文字号:鲁体字〔2021〕38号                         发布日期:2021-11-11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体字〔2021〕38号


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运动防护师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运动防护师是指从事运动性损伤、疾病的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考量为保障运动员训练比赛、群众体育锻炼等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第三条  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

  正高级职称: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副高级职称:高级运动防护师

  中级职称:中级运动防护师

  初级职称:初级运动防护师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  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获得康复治疗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按摩技师资格及其他与运动防护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或经过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骨科临床检查与诊断、运动损伤治疗学、体能与康复训练、运动贴扎等3门以上运动防护相关专业课程系统学习。其中,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以上职称的,还应具备指导、培养下一级运动防护人员的能力。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相应岗位培训。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九条  申报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高级运动防护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中级运动防护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四)初级运动防护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第十条  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在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研究制定省级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2项,并至少1项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合计5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服务运动队36个月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3人次前8名,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累计至少4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至少10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5次。

  (2)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2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2人次前8名,或亚运会、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8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15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3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6次冠军。

  (3)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其他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10次冠军。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9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三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或市级一等业绩成果首位。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市级科研项目至少3项。

  4.作为核心成员,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

  5.作为核心成员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运动防护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6.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国家级行业训练团队累计24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2篇以上提高运动伤病复健率、降低伤病发生率、提高急性伤病应急处理效果的研究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获得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认可。

  7.在运动防护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核心业务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取得的实践创新成果在全省获得推广。

  第十一条  在县(市、区)以下长期坚守、直接从事运动防护一线工作累计15年以上,在运动防护领域影响力大、公认度高,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认可,在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达到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在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研究制定市级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县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1项,并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服务运动队24个月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5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2次冠军。

  (2)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队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1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4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10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3次冠军。

  (3)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其他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2次以上前8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5次冠军。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12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9位,三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或市级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

  3.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

  5.作为核心成员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运动防护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6.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行业训练团队累计24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2篇以上提高运动伤病复健率、降低伤病发生率、提高急性伤病应急处理效果的研究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获得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认可。

  7.在运动防护工作中有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核心业务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取得的实践创新成果在全市获得推广。

  第十三条  在县(市、区)以下长期坚守、直接从事运动防护一线工作累计10年以上,在运动防护领域影响力较大、公认度较高,并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认可,在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第十四条  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在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撰写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1项以上,并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服务运动队12个月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服务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服务的各级体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市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3)服务的其他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获得市级以上业绩成果。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参与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运动防护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4.作为参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

  5.在运动防护工作中有创新,在解决疑难、核心业务问题方面发挥作用,取得的实践创新成果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肯定认可。

  第十五条  在县(市、区)以下直接从事运动防护一线工作累计5年以上,并得到所在单位认可,在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第十六条  申报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应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2名以上同行业或相近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且取得2次以上优秀。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在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第1位。

  3.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冠军或3次前3名,或亚运会、全运会8次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亚运会、全运会3次以上冠军。

  (二)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在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

  3.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2次以上前3名,或亚运会、全运会4次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6名,或亚运会、全运会2次以上冠军。

  (二)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第二十条  中级运动防护师以下职称不得破格申报。

第六章  高技能人才申报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第二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达到本条件第二、四章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条件分别申报相应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初级运动防护师。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中级运动防护师。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运动防护师。

  4.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7号)要求,获得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级技师,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二十二条  具有高超技能技艺,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并符合相应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等级标准条件的,可不受第二十一条等级条件及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等级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1.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山东省技术能手,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初级运动防护师。

  2.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特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

  3.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

  4.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齐鲁技能大奖获得者,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二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传技带徒,其徒弟、长期固定培训等人员取得的竞赛成绩,可按照本条件规定的相应等级工作业绩成效要求,作为申报评审相应等级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对应职业(工种)类别目录见附件,并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职业分类大典适时确定、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各级最高水平比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名称:

  世界级: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青奥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残奥会)、世界军人运动会、世界警察运动会、世界大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体育大会、世界休闲体育大会、世界职业技能大赛(体育项目)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世界锦标赛(含青年、大中学生)、世界杯赛等单项赛事。

  亚洲级: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亚洲青年运动会(简称亚青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简称亚残会)、亚洲沙滩运动会(简称亚沙会)、亚太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亚洲体育组织举办的亚洲锦标赛(含青年、大中学生)、亚洲杯赛等单项赛事。

  国家级: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简称青运会)、残疾人运动会(简称残运会)、智力运动会、体育大会、少数民族运动会、职业技能大赛(体育项目)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全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国家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全国锦标赛(含青年、大中小学生)、冠军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单项赛事。

  省级:山东省运动会(简称省运会)、全民健身运动会、学生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职业技能大赛(体育项目)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山东省锦标赛、冠军赛、大中小学生联赛等单项赛事。

  市、县(市、区)级:市、县(市、区)运动会、全民健身运动会、学生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市、县(市、区)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市、县(市、区)锦标赛、冠军赛、大中小学生联赛等单项赛事。

  上述比赛中,年度同一项赛事实行分站赛,设总决赛、总积分、总排名的,按其计算名次;未设置的,由省体育局确定其中一站为当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同一项赛事设置多个年龄组别,属于年度比赛的,依据项目特点和参赛年龄分别对应成年、青年和少年以下等层级比赛;属于综合性运动会的,比赛成绩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  对省级优秀运动队和各级体校在职在岗运动防护专业人员,所要求的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为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所要求比赛成绩对应的项目均为奥运会、全运会所设置的大项,不包括全运会设置的群众体育、个人名义等非各省代表团参赛项目;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属性的确定期限,分别以国际奥委会发布、全运会竞赛规程颁布的时间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所要求比赛成绩为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赛取得或计入带入我省的比赛成绩,省体育局批准交流代表外单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

  所服务的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按取得1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集体、团体(组)项目比赛成绩为主力队员取得的,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参评的,比赛成绩要求应高于相应层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应至少提高1个名次或层级,或至少增加2个人(次)。

  依据竞赛规程规定,集体球类项目主力队员按获得成绩证书人数的70%核定,团体(组)项目主力队员为决赛阶段上场比赛队员,其余为非主力队员。

  第二十九条  运动防护师专业人员分别在不同层级训练组织服务运动员,可以自行选择一个层级运动防护师身份,按相应层级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鼓励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人员,长期为承担奥运会全运会备战参赛任务的运动队提供服务,对驻队靠队服务累计36个月以上的,取得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高一级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时,其运动成绩条件可相应降低1个名次或1-2个人(次);取得运动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本条件直接申报高一级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三十一条  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和层级。

  第三十二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本条件要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以及在国家一级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或在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也可视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决策咨询研究、器材设备与管理系统研制研发、科技服务、统计分析、软件编程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为获得现职称以后新取得的,并属于体育领域,且与本人运动防护工作相关。其中,完成的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编制的标准、规范等应正式颁布实施;发明专利和研制研发的产品、技艺等应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投入生产。

  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主持”“第一完成人”应排名第1位;“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论文需附检索报告;“核心成员”应排名前3位;“主要完成人”应排名前5位。

  “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推广”的界定主要指相应层级范围单位印发颁布、组织实施、典型发言、领导肯定性批示、规划报告列举、表扬表彰奖励、党报党刊宣传报道等。

  第三十七条  “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三十八条  本条件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以上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三十九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四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四十一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件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附件: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对应职业(工种)类别目录




附件


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对应职业(工种)类别目录


东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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