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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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近日起草了《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依法查处体育领域违法案件是体育行政部门加强行业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依法行政、行业治理不断深入,特别是对体育市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迫切需要有相应的裁量基准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实践行为。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通过,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了规定。国务院于2022年7月出台《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明确了制定行政裁量标准措施要求。2023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为体育市场执法、处罚细化了法律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意见》要求,起草制定了本《办法》,明确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体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水平,为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供裁量依据。

二、起草过程

2023年5月份开始文件起草修订工作,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导向,以现行体育领域法律法规体系为主要遵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重点分解梳理。2023年6月-7月调研全国体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情况,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实际,起草了本《办法》,并公开征集了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正文(一般规则)及附件(裁量基准)构成,形成了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大基准”。

正文共二十四条,是对体育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般规定。

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强调对情节相似的同类型案件处罚幅度要保持一致。同时对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定明确了法律位阶;同一违法事实中存在不同的违法主体也确定了处罚原则。另外,《办法》还规定了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合法权利。

附件《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是对2018年12月份制定的《裁量基准》的修订完善,本次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清单调整。原有13条行政处罚项目,删除3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2项,因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处罚重合而删除。

“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处罚”因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修订而取消。

根据新修订法律法规规定新增7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处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处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二是相应配套。所有17个项目都新增“违法依据”及“不予处罚”“免于处罚”情形,明确了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四、主要特点

一是完善裁量权制度,构建裁量“大基准”。《办法》正文规定了基本原则、处罚不同类型及裁量权适用程序,附件《裁量基准》针对每一个具体处罚事项明确了法律条款、细化了处罚区间,二者配套使用,厘清了体育行政处罚裁量中一般与具体之间的关系。

二是充分考虑基层实际,体现可行性。在制定过程中,省体育局立足基层实际,把《办法》与我省县市体育部门实际情况相结合,使裁量因素、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增强对基层执法工作的指导性。 

三是与优化营商环境相衔接,体现宽严相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予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山东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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